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
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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