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

原告 涂揚智

被告 余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符合刑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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