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
原告 涂揚智
被告 余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符合刑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