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宇哲

訴訟代理人 蔡旻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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