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雅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被 告 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被 告 江順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7,4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為1,00
0元。惟原告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自行繳納1,000元。
本院未及注意,復於107年2月23日諭知原告補繳1,000元
,原告於同日再繳納1,000元,是原告顯有溢繳1,000元,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