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90號
原   告  楊秋震
被   告  周宇軒
       陳恆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宇軒住所地為高雄市林園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為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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