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請人 陳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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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啟莀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8月31日

79,860元

SD208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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