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14年8月13日9時1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