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曾桓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顏銀秋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93965-9

1

40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52843-8

1

100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97587-3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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