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曾桓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顏銀秋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81NX0093965-9
1
40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52843-8
1
100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97587-3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