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杜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3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55號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刑事第7法庭宣判,然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日期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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