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韡達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南
送達代收人  陳韋翰
相 對 人  張錡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
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無此人為
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
信函及退件信封等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
,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10年7月20日新北警
汐刑字第1104244845號函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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