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告 尤坤 在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尤坤輝
原告 尤坤裕
被告 許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8,42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94.69㎡+2,565.02㎡+262.02㎡+795.02㎡)×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5,298,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