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73號

附民原告 吳承恩

附民被告 宋慈芬

上列被告宋慈芬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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