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楊春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顏銀秋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楊春香
三信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4年1月31日
57,090元
EA366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