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楊春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顏銀秋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楊春香

三信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4年1月31日

57,090元

EA366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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