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О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於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記載後增補「另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執行期間因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假釋,然嗣後又遭撤銷假釋送監執行殘刑一年六月又十八日,甫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執行完畢。」等語;及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十六行關於「毒品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更正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