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搶奪及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4年度簡字第2308號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揆之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7年│││││月│10月│├──────┼──────┼──────┼──────┼──────┤│犯罪│94年1月29日│94年9月1日及│94年10月9日│94年10月11日││日期││94年10月11日│及94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年度案號│年度營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13│││313號│633號│633號│633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94年度簡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案號│2308號│1566號│1566號│1566號││事實審│││││││├──┼──────┼──────┼──────┼──────┤││判決│94年9月29日│95年6月29日│95年6月29日│95年6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94年度簡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案號│2308號│1566號│1566號│1566號││判決│││││││├──┼──────┼──────┼──────┼──────┤││判決│94年11月25日│95年8月14日│95年8月14日│95年8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49│年度執字第46│年度執字第46│年度執字第46│││號│80號│80號│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