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0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瑞祥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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