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寅○○共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壹佰柒拾伍片、音樂光碟片叁佰陸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
一、寅○○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其明知包括如附表一、二所示「門沒鎖」、「大男人」、「海底總動員」、「天空之城」等片名在內之音樂光碟、影音光碟等著作物,均係包括如附表一、二所示壬○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壬○公司)、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等公司分別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未經授權之重製物,竟與綽號「 馬尚寇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銷售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未經授權製作之重製物之犯意聯絡,明知「馬尚寇」所交付之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係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不詳之時、地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擅自重製之著作物,猶自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以由收取總銷售金額百分之十為代價受僱於「 馬尚冠 」,負責將不詳姓名、年籍之客人向「馬尚寇」訂購之前開未經授權之重製音樂光碟、影音光碟遞送予客戶,並按每片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五十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收取貨款,交予「馬尚寇」,以此謀取不法利益,並以此為業。迄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九時二十五分,在臺中市○區○○路一○之一二巷九之三號,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馬尚寇」所有供販賣之重製盜版光碟片包括如附表一、二所示片名在內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六十五片、影音光碟片一百七十五片、推銷目錄一批、送貨單四張等物。
二、案經附表一、二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CD專輯封盒及著作權人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本院卷第三四至六三頁)、附表二所示影音光碟之著作權文件資料(本院卷第六九至一○二頁)、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偵卷第十頁)在卷可稽,並有供販賣之重製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六十五片、影音光碟片一百七十五片、推銷目錄一批、送貨單四張(偵卷第四十、四一頁)等為證。再參諸被告明知前開盜版光碟片,係未經著作權人等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物,卻受僱於「馬尚寇」之人,抽取售價百分之十,從中賺取利益,其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至於本件雖有部分光碟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告訴,惟被告既以顯低於市價之價格販賣前揭光碟片,足認前開扣得之光碟片均係盜版光碟片無疑,是該等光碟片,雖未經告訴,仍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已臻明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因要貼補家用,始受僱於「馬尚寇」(見本院卷第一○八頁),且觀諸扣案之重製盜版光碟片數量達四百多片、種類繁多等情,其上揭販售盜版光碟之犯行已具有一定之規模,行為具有反覆實施性,是被告顯有以販售之方式,而移轉所有所權之方法散布該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光碟維生之意思及事實,應屬常業犯無疑。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與綽號「馬尚寇」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生計,而大量販售盜版光碟牟利,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非淺,及其販賣數量、時間,惟其獲利非鉅即為警查獲,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迄今尚無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事證,事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起訴檢察官雖請求本院判處被告二年有期徒刑,惟本院斟酌上情,認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為當,附此敘明。
三、扣案包括如附表一、二所示片名在內等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合計三百六十五片、影音光碟片一百七十五片、推銷目錄一批、送貨單四張,均係共犯「馬尚寇」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g2vj7;附表一:
┌──┬─────────────┬──────────┬────────│編號│侵害CD唱片專輯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權人├──┼─────────────┼──────────┼────────│1│品冠│門沒鎖│壬○國際音樂股份││門沒鎖││├──┼─────────────┼──────────┼────────│2│ 黎安萊姆絲 │LifeGoesOn│庚○國際音樂股份││真愛來臨││├──┼─────────────┼──────────┼────────│3│ 許志安 │大男人│甲○國際企業股份││好得很││├──┼─────────────┼──────────┼────────│4│ 范瑋琪 │尋找│癸○唱片音樂股份││最初的夢想││├──┼─────────────┼──────────┼────────│5│ 張宇 │不甘寂寞│戊○百代股份有限││不甘寂寞││├──┼─────────────┼──────────┼────────│6│ 蔡依林 │就是愛│辛○哥倫比亞音樂││城堡││├──┼─────────────┼──────────┼────────│7│南拳媽媽│小時候│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南拳媽媽的夏天││├──┼─────────────┼──────────┼────────│8│ 朱安禹 │巧克力│子○國際唱片股份││水蜜桃││├──┼─────────────┼──────────┼────────│9│ 梁詠琪 │歸屬感│丑○唱片股份有限││歸屬感││├──┼─────────────┼──────────┼────────││ 王心凌 │愛你│丙○股份有限公司││愛你││├──┼─────────────┼──────────┼────────││SHE│波斯貓│己○國際音樂股份││奇幻旅程││├──┼─────────────┼──────────┼────────││ 童安格 │缺席│乙○代娛樂股份有││青春手捲││├──┼─────────────┴──────────┴────────││總計二百五十三片└──┴─────────────────────────────────附表二┌──┬─────────────────────────────┬───│編號│片名│著作權├──┼─────────────────────────────┼───│1│海底總動員│美商迪││FindingNemo│├──┼─────────────────────────────┼───│2│天空之城│美商迪││CastleInTheSky│├──┼─────────────────────────────┼───│3│兒時的點點滴滴│美商迪││OnlyYesterday│├──┼─────────────────────────────┼───│4│龍貓│美商迪││MyNeighborTotoro│├──┼─────────────────────────────┼───│5│怪獸電力公司│美商迪││Monsters,Inc.│├──┼─────────────────────────────┼───│6│魔女宅急便│美商迪││Kiki'sDeliveryService│├──┼─────────────────────────────┼───│7│星銀島│美商迪││TreasurePlanet│├──┼─────────────────────────────┼───│8│歡喜 碰碰狸 │美商迪││HHeisei-EraTanukiBattlePomPoko│├──┼─────────────────────────────┼───│9│ 神隱 少女│美商迪││SpiritedAway│├──┼─────────────────────────────┼───││鬼屋│美商迪││ThehauntedMansion│├──┼─────────────────────────────┼───││失落的帝國:神隱的水晶│美商迪││Atlantis:Milo'sReturn│├──┼─────────────────────────────┼───││神鬼奇航│美商迪││PiratesOfTheCarribean:TheCurseOfTheBlackPearl│├──┼─────────────────────────────┼───││小 熊維尼 :感恩的季節│美商迪││WinnieThePooh:TheCurseOfGiving│├──┼─────────────────────────────┼───││ 獅子王 3│美商迪││TheLionKing3│├──┼─────────────────────────────┼───││風之谷│美商迪││nausicaaOfTheValleyOfTheWind│├──┼─────────────────────────────┼───││魔法公主│美商迪││PrincessMononoke│├──┼─────────────────────────────┼───││熊的傳說│美商迪││BrotherBear│├──┼─────────────────────────────┼───││心之谷│美商迪││WhisperOfTheHeart│├──┼─────────────────────────────┼───││我的希臘婚禮│美商迪││MyBigFatGreekWedding│├──┼─────────────────────────────┼───││極速酷客│美商華││Torque│├──┼─────────────────────────────┼───││末代武士│美商華││TheLastSamurai│├──┼─────────────────────────────┼───││怒海爭鋒│美商二││MasterAndCommander:TheFarSideOfTheWorld│├──┼─────────────────────────────┼───││天降神兵│美商二││TheLeagueOfExtraordinaryGentlemen│├──┼─────────────────────────────┼───││失控的陪審團│美商二││RunwayJury│有限公├──┼─────────────────────────────┼───││ 史瑞克 │美商環││Shrek│├──┼─────────────────────────────┼───││ 辛巴達 :七海傳奇│美商環││Sinbad:LegendOfTheSevenSeas│├──┼─────────────────────────────┼───││ 小馬王 │美商環││Spirit:StallionOfTheCimarron│├──┼─────────────────────────────┼───││小飛俠 彼得潘 │美商環││PeterPan│├──┼─────────────────────────────┼───││奶爸安親班│美商哥││DaddyDayCare│├──┼─────────────────────────────┼───││魔戒首部曲│美商新││TheLordOfTheRings:TheFellowshipOfTheRing│├──┼─────────────────────────────┼───││魔戒二部曲│美商新││TheLordOfTheRings:TheTwoTowers│├──┼─────────────────────────────┼───││魔戒三部曲│美商新││TheLordOfTheRings:TheReturnOfTheKing│├──┼─────────────────────────────┼───││蝴蝶效應│美商新││TheButterflyEffect│├──┼─────────────────────────────┼───││限時追捕│美商米││OutOfTime│├──┼─────────────────────────────┼───││記憶裂痕│美商派││Paycheck│├──┼─────────────────────────────┴───││總計一百二十四片└──┴─────────────────────────────────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音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