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O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三O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亞太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亞太龍天津分公司)之股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三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四段一五五號一樓及二樓內,徒手竊取亞太龍天津分公司所有之營業用電腦四十八組、櫃檯用電腦一組、監視用電腦一組等財物,得手後逃逸,嗣經亞太龍天津分公司負責人乙○○調閱監視錄影帶後發覺而報警究辦。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㈡、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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