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庚○○○
乙○○癸○○
丙○甲○○戊○○子○○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壬○○○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丑○○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