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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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嘉萍┌──────────────────────────────────────────────────────┐│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雲林縣私立博愛養護│四0八二二八│伍萬零參佰伍拾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中心 曾順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