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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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 楊鬧進英泰捲門材料行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經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後,上訴人等不服提起上訴,查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已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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