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100號原告 廖元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件原告請求之程序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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