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承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承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承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
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承錦前因竊盜案件,各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暨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43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4年10日確定後,於
103年5月16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66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