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宜勤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本件竊得之物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72元,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4.竊取物品已發還予被害人,犯罪所生損害不至擴大;5.與被害人事後已達成和解;6.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本次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1萬元,此有和解書在卷可佐(偵卷第10頁),堪信被告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衡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商品雖為犯罪所得,然業經全數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警卷第20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6年度速偵字第214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145號被告林宜勤女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鄰○○○村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大潤發賣場,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頂級鮮奶優酪、福樂鈣多多健康牛乳、光泉綠豆沙牛乳各1瓶、銅鑼燒(紅豆)、義美芝麻蛋捲、義美巧克力捲各1包及易口舒無糖薄荷碇2包(共價值新臺幣572元),藏放在隨身之紅色購物袋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適為該賣場安管人員 葉家榮 發覺將其攔下後報警處理而查獲,並扣得林宜勤所竊取之上開商品。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宜勤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葉家榮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報告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大潤發送貨單明細表影本各1份、查扣贓物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檢察官柯文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奐伶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