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家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袁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聲請人聲請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筱喬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1月25日下午│105年09月19日│106年02月19日│││3時5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嘉義地檢106年度撤│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6號│毒偵字第38號│偵字第1225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實││644號│1025號│1330號││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8日│106年08月30日│106年09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判││644號│1025號│13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06日│106年09月19日│106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97號、嘉義地│字第2897號、嘉義地│字第4781號│││檢106年度執更字第│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37號(編號1、2│1237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3月)│定應執行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