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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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元聰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志偉 法定代理人 吳姿淳 (原名 吳金禪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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