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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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瑞城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生 被告 羅元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元廷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返還原告,上開土地之交易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355,800元(計算式:四筆土地合計面積1192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35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