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6號
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訴訟代理人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被告 吳昌成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代理人 倪立晏 律師
被告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將本件訴訟「臺北縣中和五眷村—復興新村改建統包工程」開挖時發生鄰損事件得對被告二人以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承和公司)請求之債權以及其他相關權利全部讓與伊,並自114年1月1日起將所有清理業務移交伊概括承受,已通知被告與承和公司,僅被告建惠營造有限公司未明確表示同意伊承當與否之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許由伊代原告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公司)唯一之股東,其與榮民公司代表於113年10月14日召開「承接榮民公司未結業務協調會議」,榮民公司之清算人楊長政、 林宏勳 以及 藍庠森 等三人於113年12月25日第23次清算人會議中一致同意決議將榮民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止之資產及負債與未完業務全數移轉至聲請人,由聲請人概括承受,並依前開協調會議討論內容於114年1月1日完成移轉,前揭由聲請人概括承受之情況並已先於113年12月5日發函告知被告以及承和公司等情,有原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前開協調會議之會議紀錄、榮民公司第23次清算人會議議事錄以及榮民公司113年12月5日榮民專字第1130000586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㈥第109至142頁、第21頁)。又原告榮民公司、被告吳昌成均已表示同意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訴訟(見本院卷㈥第31、34頁),雖被告建惠公司表示:「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承當訴訟之要件,則被告對於其承當訴訟表示同意」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5頁),而未明確同意。然上開原告已於訴訟繫屬中將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聲請人之事實既可認定,本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與第2項後段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