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4號

原告 羅濱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成舜紘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舜欽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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