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6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高美美
選任辯護人鄧凱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81號、第17722號、第35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陳高美美委由辯護人於114年8月6日具狀陳明: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欲改為認罪之答辯等語,因涉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攸關本案量刑基礎有無變更,本案就此即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18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