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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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405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柯美吟
被   告  李佳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
以110年度花補字第195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剩餘
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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