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侯圳濱
被 告 黃美惠 即花旗汽車修配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組
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彰化縣○○市○○
○街○號(同獨資負責人黃美惠之戶籍地址),此有被告之
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黃美惠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