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6號

原告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汶 律師

張容瑄 律師

被告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裴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8月29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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