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6號
原告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汶 律師
張容瑄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裴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8月29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