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喻博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枚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區○○
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272元【即以系爭房
屋課稅現值6,000元,加計系爭土地價值391,272元(系爭土地
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32.88平方公尺×11,900元
=391,272元)計算,6,000元+391,272元=397,2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