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