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伍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冠福紡織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七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四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一萬八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七七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經提出提存書、繳款書、相對人之同意書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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