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知悉扣案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已坦承有穿著運輸毒品之皮鞋入境等事實,亦有扣案之海洛因可參,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案尚在審理中,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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