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換言之,得以簡式程序進行之案件,以被告判處有罪之案件為限,若應諭知不受理之案件,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處理。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被告死亡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故本件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誤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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