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枝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枝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科紀錄
應補充更正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福建
金門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
判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枝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及刑事制裁之處遇程序,本應
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或持有毒品,不惟戕
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
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
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
為宜,另兼衡其犯罪情節、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案金門縣警察局
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惠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0號
被告莊枝財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號2樓
居金門縣○○鎮○○路○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枝財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0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
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5年2月上旬某日某時許,在金門縣○○鎮○○路○號3
樓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放入空玻璃球內,再用打
火機燒烤加熱,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5年3月19日下午1時許,持
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渠毛髮送驗,檢驗結果呈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枝財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所採集之毛髮,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
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之結果,
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中心105年5月18日
之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實驗編號:H165062)附卷可稽。又
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業於100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亦有
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
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件在卷可按。從而,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事證明確,渠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檢察官張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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