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94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茲查刑事部分被告業於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89號準備程序撤回上訴,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以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十二第347-349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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