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87年1月17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並於92年5月14日申請變更借據契約,以上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所示,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7年6月1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戶籍謄本、變更借據利息條款申請書及指標利率變動表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439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643,596元│自97.6.17│依年利率│自97.7.17起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起至清償日│4.48%計算│償日止│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止│││,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439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001│丙○○│甲○○│1,030,000│87.01.17~107.0│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逾期償付本息時,│││││元│1.17,計20年,│加6.4碼(每碼0.25%)計│本金自到期日起,││││││每期一個月,自│為年利率9.00%;嗣後隨本│利息自繳息日起,││││││撥款日起,按期│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清償在6個月││││││平均攤付本息。│,本行並得每三個月依本行│以內,按左開利率│││││││當時「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10%,逾期清償在│││││││」檢討調整加減碼數後,按│6個月以上,其超│││││││調整後之年利率重新計算利│過6個月部分,按│││││││率。92年5月14日申請變更│左開利率20%計算│││││││借據契約:自92年4月17日│。│││││││起利息改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8%加2.57││││││││%計為年利率4.1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