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7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七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依上述規定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對本件所為之該部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