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3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㈢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更生償還計畫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