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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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甲○○
乙○○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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