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甲○○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詎公訴人仍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對已死亡之被告提起公訴,而於本院產生訴訟繫屬,惟該被告既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