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880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26,000元,該裁定已於96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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