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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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87號上訴人 謝兆奕 被上訴人 朱婉茹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時,因未獲會晤本人,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即香格里拉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警衛室代為受領,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0至11
4頁),揆諸上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家事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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