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1號
102年度聲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冠霖選任辯護人楊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余文哲 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57號、101年度偵字第3306號),被告二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霖提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余文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冠霖自遭逮捕後,即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協助調查,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聲請人即被告陳冠霖有固定住居所,絕無逃亡之虞,而被告因突遭逮捕羈押,妻女尚未安頓妥適,今一審程序終結,且業經宣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以安頓妻女;聲請人即被告余文哲則以其就犯行坦承、交代清楚,亦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必要,且聲請人之兄長亦因案入獄服刑,聲請人家中僅剩年老母親,是聲請准予交保候傳,以處理父親及祖母骨灰安厝之後續事宜及家務等語。
二、被告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11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被告余文哲尚有勾串證人 李諸強 之虞,而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是均自民國101年11月19日起執行羈押,被告余文哲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余文哲於102年1月16日進行審理交互詰問後,已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二人並均自102年2月19日、102年4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二人聲請具保停羈押,經審酌被告二人業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10月,足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重罪常伴隨高度之逃亡可能性,是被告二人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審酌本案案情、造成法益侵害之大小、審理進度及共犯李諸強等人亦業經一審判決,並參酌人權保障、比例原則等其他情事,認本件雖仍有羈押原因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方式替代;是本院認被告陳冠霖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保證金,被告余文哲若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尚得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被告陳冠霖於提出35萬元之保證金、被告余文哲於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周裕暐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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