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蕭素馨 相對人 曾鐵鼻 相對人 陳月 雲相對人 劉連明 相對人 曾彩 霜相對人 曾宏文 相對人 劉慶能 相對人 曾志嘉 相對人 何益霖 相對人 何益雨 相對人 曾平貴 相對人 何榕燐 相對人 林俊吾 相對人 廖築 相對人 陳月蝦 相對人 廖國淵 相對人 廖國堯 相對人 廖英樺 相對人 謝秀美 相對人 劉國欽 相對人 劉國演 相對人 曾朝 陽相對人 張立熙 相對人 曾坤堂 相對人 林寸 相對人 劉献卿 相對人 劉滄演 相對人 劉狄倫 相對人 劉金鳳 相對人 劉炳煌 相對人 劉禎濯 相對人 邱劉秀 霞相對人 劉永盛 相對人 劉志 仁相對人 蔡克忠 相對人 蔡添福 相對人 劉炳松 相對人 劉松宜 相對人 阮炎明 相對人 阮建龍 相對人 阮淑蘭 相對人 曾清凉 相對人 曾裕鋒 相對人 曾煌龍 相對人 林詒 凱相對人 劉憬熹 相對人 劉瑞萳 相對人 鄭茂枝 相對人 劉裕聰 相對人 劉裕明 相對人 劉家妤劉玉 秋相對人 劉玉娟 相對人 曾朝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劉宗顯 以其分割前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60640分之30514),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劉宗顯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1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4年1月5日至84年2月4日。
(四)清償日期:84年2月4日。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劉宗顯。嗣於94年間上開土地因分割,增加同段278-1地號至278-22地號,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贈與、分割繼承、買賣等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曾鐵鼻、 陳月雲 、劉連明、 曾彩霜 、曾宏文、劉慶能、曾志嘉、何益霖、何益雨、曾平貴、何榕燐、林俊吾、廖築、陳月蝦、廖國淵、廖國堯、廖英樺、謝秀美、劉國欽、劉國演、 曾朝陽 、張立熙、曾坤堂、林寸、劉献卿、劉滄演、劉狄倫、劉金鳳、劉炳煌、劉禎濯、 邱劉秀霞 、劉永盛、 劉志仁 、蔡克忠、蔡添福、劉炳松、劉松宜、 劉炳南 、阮炎明、阮建龍、阮淑蘭、曾清凉、曾裕鋒、曾煌龍、 林詒凱 、劉憬熹、 曾松柏 、劉瑞萳、鄭茂枝、劉裕聰、劉裕明、劉家妤即 劉玉秋 、劉玉娟、曾朝爵。茲債務人劉宗顯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案之裁定,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之。經查,聲請人於101年11月29日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惟相對人劉炳南(96年3月10日歿)、曾松柏(101年4月5日歿)已於本事件繫屬前死亡,亦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相對人劉炳南、曾松柏已無當事人能力,則依上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部分,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判決共有物分割、贈與、分割繼承及買賣等原因,由相對人曾鐵鼻、陳月雲、劉連明、曾彩霜、曾宏文、劉慶能、曾志嘉、何益霖、何益雨、曾平貴、何榕燐、林俊吾、廖築、陳月蝦、廖國淵、廖國堯、廖英樺、謝秀美、劉國欽、劉國演、曾朝陽、張立熙、曾坤堂、林寸、劉献卿、劉滄演、劉狄倫、劉金鳳、劉炳煌、劉禎濯、邱劉秀霞、劉永盛、劉志仁、蔡克忠、蔡添福、劉炳松、劉松宜、阮炎明、阮建龍、阮淑蘭、曾清凉、曾裕鋒、曾煌龍、林詒凱、劉憬熹、劉瑞萳、鄭茂枝、劉裕聰、劉裕明、劉家妤即劉玉秋、劉玉娟、曾朝爵等人取得所有權,惟依民法第867條、第868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除上開駁回部分外,其餘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抵押權設定│││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建│1234.23│560640分之30│曾鐵鼻〈權利││││││││││514│範圍2187分之│││││││││││700〉、陳月│││││││││││雲〈權利範圍│││││││││││2187分之757│││││││││││〉、劉連明〈│││││││││││權利範圍2187│││││││││││分之31〉、曾│││││││││││彩霜〈權利範│││││││││││圍2187分之69│││││││││││9〉│├──┼───┼────┼────┼────┼────────┼─┼─────────┼──────┼──────┤│002│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2│建│721.15│560640分之30│曾鐵鼻〈權利││││││││││514│範圍1278分之│││││││││││793〉、曾彩│││││││││││霜〈權利範圍│││││││││││1278分之350│││││││││││〉、曾宏文〈│││││││││││權利範圍1278│││││││││││分之135〉│├──┼───┼────┼────┼────┼────────┼─┼─────────┼──────┼──────┤│003│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3│建│115.71│560640分之30│劉慶能〈權利││││││││││514│範圍全部〉│├──┼───┼────┼────┼────┼────────┼─┼─────────┼──────┼──────┤│004│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5│建│351.54│560640分之30│曾志嘉〈權利││││││││││514│範圍623分之1│││││││││││00〉、何益霖│││││││││││〈權利範圍62│││││││││││3分之46〉、│││││││││││何益雨〈權利│││││││││││範圍623分之4│││││││││││6〉、曾平貴│││││││││││〈權利範圍62│││││││││││3分之100〉、│││││││││││何榕燐〈權利│││││││││││範圍623分之1│││││││││││21〉、林俊吾│││││││││││〈權利範圍62│││││││││││3分之210〉│├──┼───┼────┼────┼────┼────────┼─┼─────────┼──────┼──────┤│005│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7│建│99.96│560640分之30│廖築〈權利範││││││││││514│圍177分之34│││││││││││〉、陳月蝦〈│││││││││││權利範圍177│││││││││││分之9〉、廖│││││││││││國淵〈權利範│││││││││││圍177分之9〉│││││││││││、廖國堯〈權│││││││││││利範圍177分│││││││││││之9〉廖英樺│││││││││││〈權利範圍│││││││││││177分之9〉、│││││││││││謝秀美〈權利│││││││││││範圍177分之│││││││││││37〉、劉國欽│││││││││││〈權利範圍│││││││││││177分之11〉│││││││││││、劉國演〈權│││││││││││利範圍177分│││││││││││之11〉、曾朝│││││││││││陽〈權利範圍│││││││││││177分之4〉、│││││││││││張立熙〈權利│││││││││││範圍177分之│││││││││││31〉、曾坤堂│││││││││││〈權利範圍│││││││││││177分之13〉│├──┼───┼────┼────┼────┼────────┼─┼─────────┼──────┼──────┤│006│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9│建│286.15│560640分之30│林寸〈權利範││││││││││514│圍全部〉│├──┼───┼────┼────┼────┼────────┼─┼─────────┼──────┼──────┤│007│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0│建│152.99│560640分之30│劉献卿〈權利││││││││││514│範圍全部〉│├──┼───┼────┼────┼────┼────────┼─┼─────────┼──────┼──────┤│008│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1│建│99.34│560640分之30│劉献卿〈權利││││││││││514│範圍全部〉│├──┼───┼────┼────┼────┼────────┼─┼─────────┼──────┼──────┤│009│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2│建│29.35│560640分之30│劉滄演〈權利││││││││││514│範圍52分之26│││││││││││〉、劉狄倫〈│││││││││││權利範圍52分│││││││││││之26〉│├──┼───┼────┼────┼────┼────────┼─┼─────────┼──────┼──────┤│010│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3│建│124.16│560640分之30│劉金鳳〈權利││││││││││514│範圍220分之1│││││││││││10〉、劉炳煌│││││││││││〈權利範圍22│││││││││││0分之110〉│├──┼───┼────┼────┼────┼────────┼─┼─────────┼──────┼──────┤│011│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4│建│187.39│560640分之30│劉禎濯〈權利││││││││││514│範圍332分之8│││││││││││3〉、邱劉秀│││││││││││霞〈權利範圍│││││││││││332分之83〉│││││││││││、劉永盛〈權│││││││││││利範圍332分│││││││││││之83〉、劉志│││││││││││仁〈權利範圍│││││││││││332分之83〉│├──┼───┼────┼────┼────┼────────┼─┼─────────┼──────┼──────┤│012│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5│建│88.06│560640分之30│蔡克忠〈權利││││││││││514│範圍156分之5│││││││││││7〉、蔡添福│││││││││││〈權利範圍15│││││││││││6分之57〉、│││││││││││劉炳松〈權利│││││││││││範圍156分之2│││││││││││1〉│├──┼───┼────┼────┼────┼────────┼─┼─────────┼──────┼──────┤│013│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6│建│117.4│560640分之30│劉松宜〈權利││││││││││514│範圍208分之1│││││││││││04〉│├──┼───┼────┼────┼────┼────────┼─┼─────────┼──────┼──────┤│014│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7│建│117.4│560640分之30│阮炎明〈權利││││││││││514│範圍208分之1│││││││││││04〉、阮建龍│││││││││││〈權利範圍20│││││││││││8分之52〉、│││││││││││阮淑蘭〈權利│││││││││││範圍208分之5│││││││││││2〉│├──┼───┼────┼────┼────┼────────┼─┼─────────┼──────┼──────┤│015│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8│建│83.57│560640分之30│曾清凉〈權利││││││││││514│範圍148分之1│││││││││││2〉、曾裕鋒│││││││││││〈權利範圍14│││││││││││8分之4〉、曾│││││││││││煌龍〈權利範│││││││││││圍148分之4〉│││││││││││、曾坤堂〈權│││││││││││利範圍148分│││││││││││之12〉、林詒│││││││││││凱〈權利範圍│││││││││││148分之52〉│││││││││││、劉憬熹〈權│││││││││││利範圍148分│││││││││││之52〉│├──┼───┼────┼────┼────┼────────┼─┼─────────┼──────┼──────┤│016│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9│建│192.45│560640分之30│劉瑞萳〈權利││││││││││514│範圍全部〉│├──┼───┼────┼────┼────┼────────┼─┼─────────┼──────┼──────┤│017│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20│建│115.7│560640分之30│鄭茂枝〈權利││││││││││514│範圍全部〉│├──┼───┼────┼────┼────┼────────┼─┼─────────┼──────┼──────┤│018│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21│建│73.93│560640分之30│劉裕聰〈權利││││││││││514│範圍131分之2│││││││││││1〉、劉裕明│││││││││││〈權利範圍13│││││││││││1分之21〉、│││││││││││劉家妤即劉玉│││││││││││秋〈權利範圍│││││││││││131分之21〉│││││││││││、劉玉娟〈權│││││││││││利範圍131分│││││││││││之21〉、曾朝│││││││││││爵〈權利範圍│││││││││││131分之47〉│└──┴───┴────┴────┴────┴────────┴─┴─────────┴──────┴──────┘※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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