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57號聲請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鎰仕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DDA0000000、DDA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提出本票所載相對人鎰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鍾菁 霙於發票日有合法代理權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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